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4〕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州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80项(详见附件)。
(二)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76项(详见附件)。
(三)整合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35项(详见附件)。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与全省同步执行(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医保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强化监测和监管,及时报告落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应做好医保系统维护,并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加强对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行为的审核和监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项目要素执行,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后的眼科、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神经系统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