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忠门店:
经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履约服务重大事项审议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北岸湄洲医保稽核分中心意见,因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忠门店违反《2024年度莆田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第十条规定:“乙方开展现场检查或抽查时,发现丙方注册的执业药师未在现场且未在能在检查时间内到场,首次发现,要求丙方限期整改到位;第二次发现时,中止丙方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第三次发现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丙方医保服务协议。”自2025年4月9日起,中止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忠门店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中止期间请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忠门店按协议要求做好整改工作,中止期满后可向北岸湄洲医保稽核分中心申请恢复医保服务协议。
如不服本文件决定,可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核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