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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7/7 1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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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发挥定点医疗机构便民、可及、保障作用,经研究,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先申请承诺、再开通”的原则将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职工参保人员要本着“基金安全靠大家”的理念,实事求是,理性就医购药,杜绝浪费,不得有欺诈骗保等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将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门诊统筹运行后,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复检,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报请市医疗保障局予以通报退出。

三、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建立健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发现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盗刷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可随时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统筹政策。

六、本通知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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