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群众检测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216号),自2022年3月21日起,进一步降低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