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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3/28 1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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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3〕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0〕207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做细做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政策于2023年4月1日如期落地。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闽医保〔2023〕2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 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结合我省实际,遴选了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 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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