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3〕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0〕207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做细做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政策于2023年4月1日如期落地。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闽医保〔2023〕2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 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结合我省实际,遴选了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 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