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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关于修订执行贵州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9 15: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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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定点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进一步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省医保局对全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规定,现就毕节市执行贵州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毕节市执行贵州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适当拉开省、市、县、乡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分级诊疗,根据毕节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价格平移并结合价区原则的方式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公立医疗机构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市级最高限价在省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5%,县级最高限价在市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20%,乡级最高限价在县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10%(详见附件1)。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8月3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管。市、县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政策解读,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和政策指导,通过绩效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保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做好培训维护。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8月30日前做好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2025年8月31日顺利实施。

    (三)强化政策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发现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反馈。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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