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政策法规,现调整公布《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均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二)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民族药,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三)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四)调剂进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对应的剂型(含复合药)和国家基本药物安徽补充药品目录所对应的剂型,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二、省级定价药品的形式和内容
列入省级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将根据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公布目录内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新增医保药品执行原来价格。
三、市、县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医院制剂和《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未列中药饮片,纳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