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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将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5 1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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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厦门市关于将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地要把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确保自2011年1月1日起如期执行。要严格按照“限定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要严格开展医疗康复项目的医疗机构资质准入及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及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开展医疗康复项目。要按照规定,完善政策,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管理与现行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的衔接。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0〕80号
                           (二○一○年九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二、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
    各省(区、市)要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结算报销关键环节的审核,对参保(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当地支付标准(补偿方案)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各省(区、市)可对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管理工作。
    三、做好与现行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的衔接
    各省(区、市)要做好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的衔接,将以往按照“排除法”管理的城镇医疗康复项目改为“准入法”管理。对医疗康复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排除法”管理。已经探索按照“准入法”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的地区,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政策。
    四、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省(区、市)要指导各地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做好支付标准(补偿方案)的测算和调整工作,通过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残联要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doc
附件: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限定支付范围
1
运动疗法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2
偏瘫肢体
综合训练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3
脑瘫肢体
综合训练
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4
截瘫肢体
综合训练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5
作业疗法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6
认知知觉功
能障碍训练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7
言语训练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8
吞咽功能
障碍训练
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9
日常生活
能力评定
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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