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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7 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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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年版)> 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参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第九十八条执行。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和电子版药品统一编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目录”中的药品目录数据库;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对应审核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药品目录》从2020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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