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今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修订和补充,现行项目若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中修订部分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不变。
二、本次新增项目9项,修订26项,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试行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本通知自2009年 5月 25 日起试行。
附件:青岛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
青价费[2009]0096号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