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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5/4/17 12: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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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苏卫农卫﹝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从2003年在全省试行到2006年修订至今,已历时五年。《基本药物目录》为推动我省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保障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我省人均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地对原有《基本药物目录》提出了增加和修改的建议。根据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我厅在广泛征求各地修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修订的《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基本药物目录》,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

  二、《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本目录所列药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合农民就诊使用的基本药品,使用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除急诊、抢救等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未纳入《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药品不予补偿。

  三、《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分县(市、区)级和乡(镇)级两个类别管理,适用于对应范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西药品种共628个,其中乡(镇)级401个;中成药品种共266个,其中乡(镇)级193个。《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中药饮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乡村医生用药仍按《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四、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在5%范围内对《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调整,作为地方补充的药物目录,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市要加强对目录外自费药品使用审核,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应事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

  五、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解热镇痛类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一些限制药品(如标★的药品),应当明确经治医生的处方资格,以确保药品合理和用药安全。

  六、《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同时废止。各地要及时将《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新目录如期顺利启用。

  七、《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由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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