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安排,为更好地完成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31日,具体受检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考核对象
已签订2022年度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
三、考核方式
采取书面评估、现场核验方式进行考核,结合平时参保人投诉、满意度和反馈意见情况综合评估。
(一)书面评估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贵港市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自评,并提供佐证材料,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考核小组(详见附件1)对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二)现场核验
根据《贵港市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表》,对药品“进、销、存”、监控内容采取现场核验方式进行评估。为减少干扰定点医药机构运营,原则上可采纳2022年度全覆盖检查现场核验结果作为该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但以下情形除外:
1.“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含2021年12月在自治区医保局网站公布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2022年12月遴选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2.2022年度新增且未参加全覆盖检查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认为不应采纳2022年度全覆盖检查现场核验结果的;
4.年内被参保人投诉或举报的;
5.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现场核验的。
四、考核内容
贵港市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表(详见附件)
五、考核要求
(一)请各定点零售药店认真对照《贵港市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表》开展自评,提供的佐证材料要真实,一店一套,不允许多个药店共提供一套佐证材料。
(二)考核小组对药店提供的自评佐证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结合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履约质量情况,评定考核等级。
六、其他事项
请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于2023年2月20日前将自评表和佐证材料报市医保中心定点管理科。
未尽事宜,请联系:卢汇,电话:0775—4578529;邮箱:ddk4202029@163.com。
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