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吡嗪酰胺等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公布的161种乙类药品共734个补充剂型规格,我局参照上批383种中乙类药品的价格方案,制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为便于企业作价销售,根据市场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国家计委未列的78个补充剂型规格,我们按《药品政府定价规则》制定其价格,这部分补充剂型规格,在国家重新公布价格之前,暂按我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仍有未列明的剂型规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除外),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2年7月25日前向我局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原来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四、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25号文已公布价格的布洛芬(缓释片、混悬液、滴剂)、醋酸地塞米松(粘贴片)、阿司匹林(缓释片、泡腾片)、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盐酸苯海拉明(糖浆剂)、马来酸氯苯那敏(控释胶囊)、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7种药品的11个剂型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暂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此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吡嗪酰胺等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