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9〕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后的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三、附表中仍未列入的国家基本药物的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定零售价格后,报我委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