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精神,结合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按照大病保险“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大理州医疗保障局草拟了《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保障政策调整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9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995727173@qq.com;
联系地址:大理州医疗保障局(大理市泰安路34号),邮编:671000;
联系电话:0872-3063075。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保障政策调整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精神,结合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按照大病保险“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现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拨。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7000元调整到10000元,保持分段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不变。即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分段比例进行报销。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并结合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未纳入监测的脱贫户和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特困、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特殊群体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即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支付限额。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时,特殊群体的大病倾斜待遇将结合国家和省级过渡期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要求一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涉及的调整内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