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完善医保制度、提升服务水平、解决人民群众突出关切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提高站位、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市医保中心负责组织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我市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具体实施,确保经办服务与基金结算规范、高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资金划拨与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规范备案管理
我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继续实行转外就医备案登记管理。除急诊和抢救外,未事先备案自行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特殊门诊和住院就诊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医保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支付(因系统结转等非参保人原因导致无法刷卡结算的除外)。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和报销待遇标准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同步调整。
三、落实结算服务
市医保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市统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完善异地就医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政策宣传与人员培训,组织、指导全市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做好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医疗费用结算、清算与审核检查等工作,确保异地就医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此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异地就备案登记材料及流程,提升参保群众政策知晓度,对经办过程中出现的信访、咨询、投诉、纠纷等要负责做好沟通解释,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满意度。
《宁德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医保〔2018〕100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同步废止。我市以往基本医保异地就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