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医保局发〔2019〕86号)和《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医保局发〔2019〕94号)规定,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38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6900元,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医保局发〔2019〕86号)和《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医保局发〔2019〕94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