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件所列药品价格是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各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价格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山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