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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关于做好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8 11: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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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8号)和《关于规范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医保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有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持相关病种所需要的材料到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相关慢性病待遇资格确认备案,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任意选择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地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机构,不再限定三级、二级、一级或一级以下各个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各选择一家。

二、高血压(高危组和非高危组)和糖尿病可由乡镇级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定并录入系统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卡。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做好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正确引导患者科学、合理就医。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严防欺诈骗保事件发生。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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