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价格公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公示工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工作
1、药品价格公示是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解决医药价格方面医患信息不对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领导,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
2、对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已经发文规定具体品种、剂型、规格价格的,继续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公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中列有品种,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须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中列有具体生产企业名称的,该企业该药品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价格公示,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剂型、规格药品不参照执行该企业该药品价格的,须到物价部门办理药品价格公示。
3、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如实提供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到我局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4、外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到我省办理价格公示,在产地省和我省均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生产或流通企业须提供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政府定价价格公示表和该药品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在产地省为市场调节价而我省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须提供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并经我省经销该药品的总经销或负责该药品的配送公司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价格公示手续。
5、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办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
二、调整药品价格公示范围
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无需再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医药价格正常秩序。
三、目前已经在价格在线“湖南医药价格公示网”、《湖南医药价格公报》公示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
四、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仍按现行规定不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公示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五、本通知自2010年6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