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沧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要求省内各统筹地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根据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沧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覆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五类人群。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是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是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是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五是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六是发挥三重保障合力。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七是完善救助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八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要通过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扶持引导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四种渠道,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帮扶救助。
九是优化提升经办服务。从建立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实行分级诊疗、加强基金监管方面全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十是强化组织保障。主要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