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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医保发〔2020〕30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30号文件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22 14: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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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应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对本次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新冠肺炎治疗的药品,按医保甲类药品目录规定执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院内制剂,需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确定支付标准。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鲁医保发〔2020〕30号

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新冠肺炎医疗保障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诊疗方案》,确定将利巴韦林注射液等10种药品(见附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药品,适用于我省参保人员新冠肺炎治疗,并严格按照准入药品通用名、剂型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院内制剂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在医保目录暂未纳入国家和省诊疗方案、各地在治疗新冠肺炎时认为临床需要的药品,由市医保经办部门在医保结算时审核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各市要制定完善具体支付政策,更新医保信息系统,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解除后自行废止。

附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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