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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医保稽核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7/14 11: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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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莆医保综〔2022〕107号

各县区医保分局,市稽核技术中心:

     经市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莆田市医保稽核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莆田市医保稽核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莆医综〔2019〕48号),结合我市医保稽核实际,特制定本稽核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公开原则。莆田医保稽核系统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做好稽核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内容。市稽核技术中心对稽核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名称、稽核意见书文号、稽核意见书出具日期、违规问题、此次信用扣分、累计信用扣分、处理意见。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明确职责。稽核信息公开遵照谁稽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

第五条  公开平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市医保局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上及时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公开的稽核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删除部分统一用“***”代替。

第七条 严格审核。稽核信息公开遵循一件一审的原则,各级稽核机构要重视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一)县区稽核技术分中心稽核信息公开,由稽核承办人提起公开申请,经县区医保分局负责人审核,报市稽核技术中心领导审批,经市医保局分管稽核工作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市稽核技术中心稽核信息公开由市稽核技术中心领导审批后,报市医保局分管稽核工作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二)不适宜公开的稽核信息,由县区稽核技术分中心申请,经县区医保分局负责人审核,提请市稽核技术中心集体研究通过,上报市医保局批准。

(三)申请稽核信息更正的,或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由县区稽核技术分中心提起申请,按本条第一项流程办理。

第八条 公开时限。作出稽核意见或者稽核意见改变之日起20天内完成稽核信息公开审批并发布信息。

第九条 信息更正。各级稽核机构在收到公众申请并经查证确实需要更正的,由稽核机构在查实之日起20天内将公开信息予以更正。稽核机构发现公开的稽核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更正的流程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流程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稽核信息公开

序号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

稽核意见书文号及出具日期

违规问题

本轮(本次)信用扣分

累计信用扣分

处理意见

违规费用金额(元)

整改及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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