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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血液灌流门诊治疗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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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确保国家医保信息化平台在我市平稳运行,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血液灌流三类治疗(简称“血透”)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保障对象

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特殊疾病管理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

二、医保支付范围

透析用药品(包括左卡尼汀、促红素、肝素注射剂、低分子肝素注射剂、生理盐水等)、透析用材料(包括透析器、灌流器及相关管路、穿刺针等)、血透监测、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等相关费用。

三、医保支付标准

(一)血透住院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门诊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按比例结算(见附件1、2),超出定额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理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

(二)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透治疗,按我市异地就医及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点医院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重症门诊特殊疾病结算范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按次付费标准(一次性透析器)

2.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按次付费标准(一次性透析器)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1

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按次付费

标准(一次性透析器)

单位:元

序号

治疗类型

医疗机构等级

定额标准

报销比例

1

血液透析

三级

610

70%

二级

550

一级及未定级

490

2

血液透析滤过

三级

790

二级

710

一级及未定级

630

3

血液透析+血液灌流

三级

1450

二级

1300

一级及未定级

1160

附件2

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按次付费

标准(一次性透析器)

单位:元

序号

治疗类型

医疗机构等级

定额标准

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1

血液透析

三级

610

84%

89%

二级

550

一级及未定级

490

2

血液透析滤过

三级

790

二级

710

一级及未定级

630

3

血液透析+血液灌流

三级

1450

二级

1300

一级及未定级

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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