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规定,按照统一城乡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将整合修订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整合城乡医保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消除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差异,提高群众的医疗待遇水平,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城乡居民医保整合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和待遇标准统一规范。
二、修订后的《药品目录》适用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参照执行。
三、修订后的《药品目录》全省统一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定点医药机构统一做好《药品目录》的执行落实工作,及时做好本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更新和信息系统衔接,确保待遇支付顺利进行。
四、本版《药品目录》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规范和凡例要求及政策标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版出台后,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和用药政策。
五、《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代码》省厅将尽快组织修订,并及时发布实施。各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疑义,请及时报告省厅,相关问题由省厅统一确认、解释和完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