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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关于将36个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8/26 14: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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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36种谈判药品支付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36种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规定使用36种谈判药品的,其药品价格在医保支付标准内由个人先自付10%,其余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使用36种谈判药品的,分别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为促进合理用药,社保经办机构要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的药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制度;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统计和费用分析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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