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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3/1 15: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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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分类管理类别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精神,对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统一分类管理,执行特定的支付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高值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和调整公布的名单。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一)将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和调整公布名单中的高值药品参照单行支付药品进行管理,并执行单行支付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区分门诊和住院,不计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尼洛替尼、舒尼替尼、伊马替尼和达沙替尼发生的药品费用,不区分门诊和住院,不计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按照75%的比例支付,今后,若以上四种药品调入常规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则执行常规药品的管理和支付政策。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13万元,支付金额计入个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费用暂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保障有效、合理分担”的原则,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将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费用纳入普惠型健康商业保险保障范围,逐步提高群众用药保障水平。

(六)参保人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中按乙类管理的药品时,按我市现行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支付。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药品管理的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一)单行支付药品、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继续实行“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实名制管理”的“五定”管理。对参保人员使用和报销单行支付药品或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继续实行供药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管理。

(二)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乙类药品经办服务规定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的便捷性,提高患者待遇保障水平,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培训,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单行支付药品、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支付政策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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