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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林省长春市关于转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5/16 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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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长医保联〔2022〕4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区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属、县(市)、区属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 〔202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执行,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按通知落实。

附件: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7号)(http://xxgk.jl.gov.cn/zsjg/fgw/xxgkmlqy/202205/t20220513_8449081.html)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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