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掌握我市医疗机构收费情况,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决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开展2021年度医药价格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区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
二、报告内容
1.2021年度医药价格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4),此次上报新增内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数据上报有误的,一并重新上报。
2.2021年收费情况总结,总结应包括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收入及成本变化情况及原因,对现行医疗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相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于2022年3月7日前将表一、表二和表三数据通过苏州市医药价格动态监管服务系统完成上报,表四数据和总结于3月18日前完成上报,登录用户名按原下发执行,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180.108.205.119:8001/login/czyyjg_login.aspx。
请各市、区医保、卫健部门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医药价格上报工作,严格审核上报数据,数据有误或填报不全的退回重报。加强上报数据的研判分析,对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关键指标变化大的医院,进行现场调研和指导。加强医药价格政策事后监管,对2021年医药价格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开展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