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医保基金〔2022〕143号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现就调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年度结算方式
实行门诊特殊病种总额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因合理使用国谈药品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度结算时,根据当年度该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使用国谈药品(不含单列结算的国谈药品)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出上年度使用国谈药品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部分,分别按照该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医保报销比例计算增加的医保基金报销支出金额,年度增加的医保基金报销支出金额由统筹基金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超支部分。
二、落实医疗机构国谈药品配备主渠道责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合理配备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和主渠道作用,及时配备国谈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等因素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确保药品供应充分,合理使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因未合理配备药品造成参保人员反映(或投诉)的,首次由经办机构予以提醒纠正,提醒后仍出现参保人员反映(或投诉)的,由各县区医保分局对医疗机构分管医保和药品的领导开展约谈。约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应用到年终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