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件一中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所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下同)按照比GMP药品低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的原则自行核定。
二、附件一中附表一未列的剂型及规格,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二。附件二未列的剂型规格,可暂由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由我委审核汇总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件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对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具体加价办法按照我委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文的有关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销售数量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有关经营单位正常经营和使用降低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件一、附件二公布的价格,均从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