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82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6〕25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131碘-甲亢治疗”“荧光检查”“听性脑干反应”“变应原皮内试验”等632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放疗模拟定位”“盆腔检查”“耳内镜检查费”“变应原皮肤试验费”等316个价格项目,并制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和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
二、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向医疗机构和患者讲清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答疑解惑,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执行。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示范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