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财政局(计财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群众合理就医,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市外医院(不分医院等级)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5%。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本通知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