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市人民医院:
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药服务的,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最高政府指导价为50元/人·次(见附件)。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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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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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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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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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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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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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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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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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CA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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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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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师、护师、药师或技师等专业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含医疗机构派出的专业人员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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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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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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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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