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7号)文件要求,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I级护理等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执行最新调整价格,一类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按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90%执行。医疗服务项目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的(含10元)尾数保留到元。
三、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价格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附件:调整部分护理项目价格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