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及《黔南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独山县应海棠大药房、独山县惠明大药房二店、独山县蕙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一分店、独山县蕙康药店共4家定点零售药店于2026年5月27日起终止医保定点协议。终止协议后,以上4家定点零售药店不再具备医保定点服务资格,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药店地址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