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稳岗,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要求,现就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缓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实施范围
此次阶段性缓缴仅针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类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企业对类型划定有异议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政策给予处理。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及补缴时限
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缓缴企业要照常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的费用要求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补缴。
三、缓缴及补缴方式
缓缴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符合缓缴政策而不愿意或不需要缓缴的企业,务必在8月20日前在医保网厅或医保服务窗口申请取消享受缓缴认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补缴计划,可以一次性补缴三个月的缓缴费用,也可以分月补缴,并于每月征集应缴数据前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补缴计划。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企业按时代扣代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其参保人缓缴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生育保险费用)均可报销。
五、特殊情形的补缴
(一)离职
职工在缓缴期间离职的,参保单位应当在减员前为其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医保关系转出
职工在单位未完成补缴前必需转出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当在转出前为其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退休前补缴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请退休的,参保单位应当在医疗在职转退休业务办结前为其缴纳缓缴的费款,职工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缴不适用阶段性缓缴政策。
(四)单位注销
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联系电话:0777-2811707、2811705。
附件:1.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申请表
2.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前缴纳申请表
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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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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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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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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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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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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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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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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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 )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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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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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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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理由
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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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单位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并郑重承诺以上所报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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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一份,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附件2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前缴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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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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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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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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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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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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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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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前
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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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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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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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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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一份,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