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6号)、《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市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血细胞单采费”等15个主价格项目和2个分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价格(附件1)。
2.停用“骨髓采集费”等29项相关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心理治疗(个体)”等10个主价格项目和6个分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价格(附件3)。
2.停用“眼动检查”等29项相关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4)。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厦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门诊分值同步调整(详见附件5、附件6)。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6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