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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7/15 14: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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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近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与医疗保险数据库调整进度相衔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价费〔2009171号文件延迟到200981日起执行。

二、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规定的手术类价格为三乙医院收取标准,三甲医院可上浮10%,二级及以下医院下浮10%执收。具体详见附表。

三、按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部分项目的编码进行重新调整,具体如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第70331103029编码改为331303029;第79项编码331506019改为331512019;第80项编码331506020改为331512020

附表:新增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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