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普通塑料袋、瓶包装的大容量注射剂以
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按最高加1元执行、非PVC软袋或PP瓶包装的药品按最高加价4元执行。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川芎嗪粉针价格暂按我局原定价格执行。
二、附表未列剂型或规格的药品各有关单位要于2007年1月3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价格(非医保剂型非处方药除外),原定价格自2007年1月26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