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1〕18号)等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待遇。将大病统筹报销比例由90%提高至95%;取消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40万元的封顶线,上不封顶。
二、提高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待遇。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元降为1万元,提高分段补偿标准。具体为: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由70%的提高至80%。符合《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5号)规定的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为5000元,分段补偿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个百分点。
三、降低职工医保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将乙类药品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30%、40%、50%的药品分别下调十个百分点。
四、提高体内植入医用材料封顶线。将体内植入医用材料封顶线由4万元提高至5万元。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支付。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作相应调整。
六、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1〕18号)的规定,现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二)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5%。转泰州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
上述待遇调整后,原规定中的“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的政策不再执行。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如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