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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7/18 1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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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新增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开展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按附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在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你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确保患者可自行选择传统的其他方法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试行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次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此前已有批复的价格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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