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为切实保障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用药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省直公费医疗开始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省直公费医疗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以及中药饮片三部分,省直公费医疗人员使用目录中药品时不受甲乙类限制,除列明限部分报销的药品以外,全部按照省直公费医疗规定记账。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品,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西药和中成药标注为限部分报销的药品,其药费按照财政、单位、个人4:4:2的比例分担。对备注栏中有使用限制条件的药品,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限制规定使用。
三、省直离休干部使用限部分报销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单位7:3的比例分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