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参保实施计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条 按照管理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分别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参保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程序是:
一、领取并填报《商洛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审批表》、《商洛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个人情况表》,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报表和参保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及退休费通知文件等;
二、属财政拨款单位,单位审批表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附调令、编制卡、工资文件等;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单位成立的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文件等。
三、提供参保人员三张二寸免冠近照;
四、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证件工本费等;
五、领取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件。
第五条 新增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其调入1月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填写《商洛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审批表》、《商洛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个人情况表》、《商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并提供调令、工资文件等办理入保手续。
第六条 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在正式成立1月内必须按上述第四条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第七条 单位变更或参保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持有关文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医疗保险证件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办医疗保险证件。
第九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保持不变,不得中途退保,变更从下一个参保年度开始。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参保中途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清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