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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我市调整市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发布时间:2017/8/2 1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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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调整浙江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市市级公立医院自2017年7月27日起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我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从“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防治结合提高服务质量、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明确了二十五项政策措施,把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作为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明确要求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8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浙卫发[2016]4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加强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目标和十一项实施内容,文件明确要求合理调整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
2017年4月,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调整浙江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三)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主要内容
根据省文件精神,绍兴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7〕20号)公布自2017年7月27日起调整市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市级公立医院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二)对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 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三)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四)各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市发改委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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