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药品价格制定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监测,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