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制定了文中所涉及的部分单独定价药品其他规格的暂行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不同规格之间没有明确比价关系的药品,我委按照同种药品其他规格相同的降价幅度制定暂行零售价格。
二、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价格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药品的其他未列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核定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降价销售。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6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