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商事服务局:
根据国家《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和推进“港澳药械通”实施计划,依据相关法规规定,通过地市评估上报,经审核确定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械通”第四批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包括新增27家、移出1家(详见附件)。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指导管理,着重对临床急需进口使用港澳药械的医疗水平、保管条件、组织制度、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推进各指定医疗机构开展港澳药械申报进口使用工作力度,主动协调优化医保赋码、支付等项目事项。帮助医疗保险延伸至“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促进大湾区医疗融合高质量发展。
各指定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遵守《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港澳药械通”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院领导牵头负责制度,不断深化与港澳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加强临床需求研究,优化院内流程,支持“绿色通道”,积极向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平台申报港澳药械产品材料,健全港澳药械提报、采购、使用、贮存、配送和风险防范等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度,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进口港澳药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严禁非法流入社会,保障用药用械安全,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