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产科等五类和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共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和《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要求,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现就执行新增产科等五类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增产科等五类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和《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执行新增产科等五类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六盘水市新增产科等五类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省医保局下发的省级基准价,确定六盘水市市级价格在省级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0%、县级价格在市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0%、乡级价格在县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20%进行执行(新增项目详见附件)。
(二)新增产科等五类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按照全省统一的支付类别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管。各市(特区、区)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码结算等工作,确保新增项目顺利实施。同时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
(二)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于7月1日前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落地、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执行。同时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
(三)加强培训解读。各市(特区、区)要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解读,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