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发给你们(见附件1)。根据通知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相应调整了部分药品其它剂型、规格的价格(见附件2),同时下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上述药品的价格一律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制定的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报告。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部分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3年1月31日印发